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宝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保19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保1971号
  • 案件名称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宝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宝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保197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噶尔路364号。    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发明,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秦宝军,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9561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秦宝军在银行存款195614.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光辉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摆华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康磊磊书记员    苏诺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