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刘本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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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1695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刘本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刘本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700698969226B,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990号。法定代表人:王璟。被执行人:刘本源,男,1995年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刘本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承办人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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