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16号案件名称
文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文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文武,男,1981年8月24日生,云南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李颜安,男,1991年4月18日,汉族,云南嵩明县人。本院在执行文武与李颜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网查被执行人李颜安无银行存款、车辆,申请人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委托李颜安住所地法院调查,本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杨德旭审判员 杜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丽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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