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城信用社、杨洪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902执恢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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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执恢771号案件名称
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城信用社、杨洪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城信用社;杨洪振;赵同林;张利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902执恢771号申请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城信用社被执行人:杨洪振、赵同林、张利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标的为163803.7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执行完毕结案证明。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先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0902执恢771号执行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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