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英明、方林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323民初12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323民初1262号案件名称
周英明、方林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英明;方林泉;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323民初1262号原告:周英明,男,1972年8月9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珍星,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林泉,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告: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5号中山城市花园七区2栋1-20号。法定代表人:肖红,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负责人:熊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英明诉被告方林泉、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周英明负担。审 判 员 陆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覃荣利书 记 员 何润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090号 下一篇 缪权荣、缪小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2021)浙0127执1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