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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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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1090号
  • 案件名称

    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8723659。    法定代表人:冷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丽,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阿拉哈克乡哈熊沟柯赛依水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0676313752H。    法定代表人:邵振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4301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南瑞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5434.19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股权、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均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本案只能采取轮候冻结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向阿勒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等。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处不动产均已被另案处理,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25日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振宁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邮寄送达给了申请执行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电话约谈。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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