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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杨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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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061号
  • 案件名称

    李明、杨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明;杨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061号原告:李明,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杨荣,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李明与被告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易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益代理书记员  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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