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杨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0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061号案件名称
李明、杨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明;杨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061号原告:李明,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杨荣,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李明与被告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易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益代理书记员 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东石镇半山便利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2113号 下一篇 文桂元、李香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202民初2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