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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东石镇半山便利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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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2113号
  •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东石镇半山便利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东石镇半山便利店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11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娴,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东石镇半山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园东路**D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8DHE5E。经营者:刘晓军,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东石镇半山便利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景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倩雯附:1.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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