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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良柱与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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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51号
  • 案件名称

    金良柱与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金良柱;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51号 原告:金良柱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金良柱,男,1939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云会,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冒峰社区万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65322F。法定代表人:杨必全。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素芳,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8MB1607453C。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兴宝,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良柱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金良柱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良柱农村承包经营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良柱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金良柱农村承包经营户柱负担。  审  判  员    佘妮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蹇和娟-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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