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红、尚艳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4民初4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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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民初4334号案件名称
张文红、尚艳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文红;尚艳平;李西乾;李思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4民初4334号原告:张文红,女,生于1968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尚艳平,女,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西乾,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思贤,女,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张文红与被告尚艳平、李西乾、李思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张文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00元,原告张文红与被告尚艳平、李西乾、李思贤自愿各负担250元。审判员 安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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