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武大伟、武国顺物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03执恢3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执恢373号
  • 案件名称

    武大伟、武国顺物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武大伟;武国顺
  • 案件缘由

    物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03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武大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武国顺,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武大伟申请执行武国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9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武大伟的法定代理人武金梅与被执行人武国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武国顺15日内支付武金梅100000元,武金梅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永不再诉。2019年7月1日,武金梅作为武大伟法定代理人向我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2021年8月9日,武大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武大伟的恢复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武大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赵世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陶 媛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