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沅洲与王军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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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883号案件名称
肖沅洲与王军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沅洲;王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883号申请执行人:肖沅洲,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沅洲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1)湘1202执2883号之一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王军在广铁集团怀化工资收入80000元,该案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28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宏华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周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弼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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