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礼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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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71号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礼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礼军;姜韵;傅建平;廖国秀;肖建华;黄爱英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71号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熊小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肖礼军,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姜韵,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傅建平,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廖国秀,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肖建华,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黄爱英,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樟树市。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礼军、姜歆、傅建平、廖国秀、肖建华、黄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礼军、姜歆、傅建平、廖国秀、肖建华、黄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的银行存款7,416,80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礼军、姜歆、傅建平、廖国秀、肖建华、黄爱英的银行存款7,416,80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礼军、姜歆、傅建平、廖国秀、肖建华、黄爱英的银行存款7,416,80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71号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熊小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肖礼军,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姜韵,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傅建平,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廖国秀,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肖建华,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黄爱英,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樟树市。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礼军、姜歆、傅建平、廖国秀、肖建华、黄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礼军、姜歆、傅建平、廖国秀、肖建华、黄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的银行存款7,416,80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礼军、姜歆、傅建平、廖国秀、肖建华、黄爱英的银行存款7,416,80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礼军、姜歆、傅建平、廖国秀、肖建华、黄爱英的银行存款7,416,80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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