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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黄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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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6194号
  •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
  • 案件缘由

    遗嘱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6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女,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亨柱(黄某1外祖父),男,194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2,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3,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4,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1与因与被上诉人黄某2、黄某3、黄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1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代书的遗嘱中将本村宅基地,即房屋一层及宅基地上即宅基地及附着物,坐落在我们夫妻现在的房屋及宅基地,即109号两处房产和宅院及附着物,将宅基地列为遗产违法。涉案房产确权登记在黄运常名下与事实不符,农村的房屋并非像城里商品房一样有房产证,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村委会所有,20世纪90年代政府颁发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已经将此证收回村委会,村委会对房产统一进行一次不动产登记,该证至今没有办法蓟州区上塘镇泉村村委会出具证明,涉案房产手续在颁发前属于审查之中,为不确定状态,因此现在还不具备处分条件。黄兆良为村委,属于村委会认可的村民。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已经取消,根据一户一宅政策,是因为有黄兆良原因申请的宅基地。有无财产和是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没有任何关联。户主只能说是他代表家庭,其家庭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但没有分割的情况下,黄运常、高桂芹不能够立遗嘱处分。作为宅基地土地所有者,村委会已经出具我村村民黄兆良生前有两处房产证明,黄兆良参与房屋的改建、扩建、翻建、建强共有房屋,房产中有黄兆良实际投资,由村委会出证证实,而且黄兆良赡养父母尽了应尽义务,一审称没有黄兆良份额不符合客观事实,高桂芹的代书遗嘱不成立。高桂芹立遗嘱时已经头脑不清楚了。录像中显示高桂芹没有说过一句话,也不能证实是他委托代书遗嘱及委托见证。录像中没有宣读及签字过程。黄某2、黄某3、黄某4辩称,一审适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遗嘱中明确将黄运常的房屋及宅基地,确认由三个女儿所有。不动产当中地随房走是一个基本的原则。那么立遗嘱不可能光把这个房子写在遗嘱之内,那么宅院不做任何的处分,因为房子不可能凭空鉴定,他必须得坐落在宅院之内所以将房屋和宅院一并写入遗嘱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两处房产是登记在黄运常名下,同时我们也向法庭提交了从土地管理部门调取了相应的照片,这个照片也明确标明这两处宅基是登记在黄运常名下。一处是黄运常通过继承取得,也就是直到现在继承,那房屋也没有翻建过。另一处房屋是在1980年通过黄运常夫妻申请审批,然后自行建筑取得的。黄某1的父亲才十几岁,并没有参与建房,也没有参与审批的宅基,黄运常取得这两份宅基一处是经过审批,另一处继承取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的规定。遗嘱是由1人代书,2人见证制作的遗嘱,只不过是在代书遗嘱的同时又进行了一定的录音录像,来印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不能单纯拿录音录像的遗嘱来衡量代书遗嘱,特别是针对上诉人一方提到地说他们进行公证的时候高桂芹是清醒的,给被上诉人写遗嘱的时候就不清醒了。两份遗嘱前后才间隔了三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高桂芹病情并没有明显的变化,也没有说重新住过院,或者有其他病情加重的情形。黄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黄运常、高桂芹2020年3月25日所立遗嘱无效;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黄运常与高桂芹系夫妻关系,有长女黄某2、次女黄某3、三女黄某4、长子黄兆良。黄兆良妻子为莫玉霞,女儿为黄某1。黄兆良于2019年5月15日去世,黄运常、高桂芹、莫玉霞、黄某1于2019年11月11日在天津市蓟州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对黄兆良死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进行分割,其中高桂芹的签名处加盖的为高桂芹手章,按指印是在他人协助下完成;天津市蓟州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津蓟州证字第2257号公证书,证明黄兆良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的一半为黄兆良遗产,黄运常、高桂芹、黄某1均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由莫玉霞继承。2020年3月25日,在黄运斋和黄兆仲的见证下,由黄运利代黄运常、高桂芹书写遗嘱,黄运常、高桂芹生前所有的两处房屋、宅基地及其附着物和存款、现款死后由黄某2、黄某3、黄某4继承,其他人不继承。高桂芹于2020年7月14日去世,黄运常于2020年11月21日去世。2021年4月16日,黄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运常、高桂芹于2020年3月25日所立遗嘱无效。另查明,高桂芹曾于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29日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脑梗死(多发性)和脑梗死后遗症,出院时情况:神志清楚,精神好,语言欠流畅,切题,左侧中枢性面瘫,颈部无抵抗,右上肢肌力3级弱。右下肢近端肌力3级弱,出院医嘱:继续加强瘫痪肢体功能锻炼。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涉案房产确权登记时登记在黄运常名下而未登记在黄兆良名下,且黄兆良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故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为黄运常、高桂芹的遗产。虽然,高桂芹患有脑梗死(多发性)和脑梗死后遗症,但根据代书人、见证人的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结合2019年11月11日黄运常、高桂芹在天津市蓟州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及黄运常、高桂芹为公证处出具书面高桂芹放弃继承的证明,综合认定遗嘱是黄运常、高桂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中涉及到黄运常的部分又符合代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等,故一审法院确认该遗嘱中涉及黄运常的遗产部分所订立的遗嘱有效。结合高桂芹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右上肢肌力弱、公证书按印是在他人协助下按印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高桂芹在他人协助下在黄运常代为签名上按印的行为是签名行为,该遗嘱中涉及到高桂芹的部分符合代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等,故一审法院确认该遗嘱中涉及高桂芹的遗产部分所订立的遗嘱有效。综上,黄运常、高桂芹于2020年3月25日所立遗嘱有效。判决:驳回黄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黄某1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确权登记时登记在黄运常,故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为黄运常、高桂芹的遗产并无不妥。虽然,高桂芹患有脑梗死(多发性)和脑梗死后遗症,但根据代书人、见证人的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结合2019年11月11日黄运常、高桂芹在天津市蓟州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及黄运常、高桂芹为公证处出具书面高桂芹放弃继承的证明,综合认定遗嘱是黄运常、高桂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中涉及到黄运常的部分又符合代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等,故一审法院确认该遗嘱中涉及黄运常的遗产部分所订立的遗嘱有效。结合高桂芹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右上肢肌力弱、公证书按印是在他人协助下按印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高桂芹在他人协助下在黄运常代为签名上按印的行为是签名行为,该遗嘱中涉及到高桂芹的部分符合代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等,故一审法院确认该遗嘱中涉及高桂芹的遗产部分所订立的遗嘱有效亦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黄运常、高桂芹于2020年3月25日所立遗嘱有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综上所述,黄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黄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宝莉审判员  刘洪雨审判员  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丽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6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女,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亨柱(黄某1外祖父),男,194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2,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3,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4,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1与因与被上诉人黄某2、黄某3、黄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1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代书的遗嘱中将本村宅基地,即房屋一层及宅基地上即宅基地及附着物,坐落在我们夫妻现在的房屋及宅基地,即109号两处房产和宅院及附着物,将宅基地列为遗产违法。涉案房产确权登记在黄运常名下与事实不符,农村的房屋并非像城里商品房一样有房产证,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村委会所有,20世纪90年代政府颁发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已经将此证收回村委会,村委会对房产统一进行一次不动产登记,该证至今没有办法蓟州区上塘镇泉村村委会出具证明,涉案房产手续在颁发前属于审查之中,为不确定状态,因此现在还不具备处分条件。黄兆良为村委,属于村委会认可的村民。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已经取消,根据一户一宅政策,是因为有黄兆良原因申请的宅基地。有无财产和是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没有任何关联。户主只能说是他代表家庭,其家庭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但没有分割的情况下,黄运常、高桂芹不能够立遗嘱处分。作为宅基地土地所有者,村委会已经出具我村村民黄兆良生前有两处房产证明,黄兆良参与房屋的改建、扩建、翻建、建强共有房屋,房产中有黄兆良实际投资,由村委会出证证实,而且黄兆良赡养父母尽了应尽义务,一审称没有黄兆良份额不符合客观事实,高桂芹的代书遗嘱不成立。高桂芹立遗嘱时已经头脑不清楚了。录像中显示高桂芹没有说过一句话,也不能证实是他委托代书遗嘱及委托见证。录像中没有宣读及签字过程。黄某2、黄某3、黄某4辩称,一审适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遗嘱中明确将黄运常的房屋及宅基地,确认由三个女儿所有。不动产当中地随房走是一个基本的原则。那么立遗嘱不可能光把这个房子写在遗嘱之内,那么宅院不做任何的处分,因为房子不可能凭空鉴定,他必须得坐落在宅院之内所以将房屋和宅院一并写入遗嘱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两处房产是登记在黄运常名下,同时我们也向法庭提交了从土地管理部门调取了相应的照片,这个照片也明确标明这两处宅基是登记在黄运常名下。一处是黄运常通过继承取得,也就是直到现在继承,那房屋也没有翻建过。另一处房屋是在1980年通过黄运常夫妻申请审批,然后自行建筑取得的。黄某1的父亲才十几岁,并没有参与建房,也没有参与审批的宅基,黄运常取得这两份宅基一处是经过审批,另一处继承取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的规定。遗嘱是由1人代书,2人见证制作的遗嘱,只不过是在代书遗嘱的同时又进行了一定的录音录像,来印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不能单纯拿录音录像的遗嘱来衡量代书遗嘱,特别是针对上诉人一方提到地说他们进行公证的时候高桂芹是清醒的,给被上诉人写遗嘱的时候就不清醒了。两份遗嘱前后才间隔了三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高桂芹病情并没有明显的变化,也没有说重新住过院,或者有其他病情加重的情形。黄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黄运常、高桂芹2020年3月25日所立遗嘱无效;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黄运常与高桂芹系夫妻关系,有长女黄某2、次女黄某3、三女黄某4、长子黄兆良。黄兆良妻子为莫玉霞,女儿为黄某1。黄兆良于2019年5月15日去世,黄运常、高桂芹、莫玉霞、黄某1于2019年11月11日在天津市蓟州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对黄兆良死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进行分割,其中高桂芹的签名处加盖的为高桂芹手章,按指印是在他人协助下完成;天津市蓟州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津蓟州证字第2257号公证书,证明黄兆良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的一半为黄兆良遗产,黄运常、高桂芹、黄某1均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由莫玉霞继承。2020年3月25日,在黄运斋和黄兆仲的见证下,由黄运利代黄运常、高桂芹书写遗嘱,黄运常、高桂芹生前所有的两处房屋、宅基地及其附着物和存款、现款死后由黄某2、黄某3、黄某4继承,其他人不继承。高桂芹于2020年7月14日去世,黄运常于2020年11月21日去世。2021年4月16日,黄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运常、高桂芹于2020年3月25日所立遗嘱无效。另查明,高桂芹曾于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29日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脑梗死(多发性)和脑梗死后遗症,出院时情况:神志清楚,精神好,语言欠流畅,切题,左侧中枢性面瘫,颈部无抵抗,右上肢肌力3级弱。右下肢近端肌力3级弱,出院医嘱:继续加强瘫痪肢体功能锻炼。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涉案房产确权登记时登记在黄运常名下而未登记在黄兆良名下,且黄兆良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故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为黄运常、高桂芹的遗产。虽然,高桂芹患有脑梗死(多发性)和脑梗死后遗症,但根据代书人、见证人的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结合2019年11月11日黄运常、高桂芹在天津市蓟州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及黄运常、高桂芹为公证处出具书面高桂芹放弃继承的证明,综合认定遗嘱是黄运常、高桂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中涉及到黄运常的部分又符合代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等,故一审法院确认该遗嘱中涉及黄运常的遗产部分所订立的遗嘱有效。结合高桂芹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右上肢肌力弱、公证书按印是在他人协助下按印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高桂芹在他人协助下在黄运常代为签名上按印的行为是签名行为,该遗嘱中涉及到高桂芹的部分符合代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等,故一审法院确认该遗嘱中涉及高桂芹的遗产部分所订立的遗嘱有效。综上,黄运常、高桂芹于2020年3月25日所立遗嘱有效。判决:驳回黄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黄某1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确权登记时登记在黄运常,故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为黄运常、高桂芹的遗产并无不妥。虽然,高桂芹患有脑梗死(多发性)和脑梗死后遗症,但根据代书人、见证人的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结合2019年11月11日黄运常、高桂芹在天津市蓟州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及黄运常、高桂芹为公证处出具书面高桂芹放弃继承的证明,综合认定遗嘱是黄运常、高桂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中涉及到黄运常的部分又符合代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等,故一审法院确认该遗嘱中涉及黄运常的遗产部分所订立的遗嘱有效。结合高桂芹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右上肢肌力弱、公证书按印是在他人协助下按印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高桂芹在他人协助下在黄运常代为签名上按印的行为是签名行为,该遗嘱中涉及到高桂芹的部分符合代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等,故一审法院确认该遗嘱中涉及高桂芹的遗产部分所订立的遗嘱有效亦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黄运常、高桂芹于2020年3月25日所立遗嘱有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综上所述,黄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黄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宝莉审判员  刘洪雨审判员  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丽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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