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陈清塔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3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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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3588号案件名称
聚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陈清塔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聚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陈清塔;姚春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3588号原告:聚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延泽社区永昇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7598265T。法定代表人:吴世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其桓,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塔,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姚春风,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聚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清塔、姚春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审理中,聚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清塔、姚春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聚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以已与陈清塔、姚春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聚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聚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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