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莉、卢书贵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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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2022号案件名称
王莉莉、卢书贵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莉莉;卢书贵;姜绍兰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2022号原告:王莉莉,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卢书贵,男,194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车辆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姜绍兰,女,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莉与被告卢书贵、姜绍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莉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书贵、姜绍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莉对被告卢书贵、姜绍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王莉莉负担。审判员 肖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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