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起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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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129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起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起;天津青创共赢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129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被告:陈起,住天津市南开区凤仪园底商110增6号四层。被告:天津青创共赢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凤仪园底商110增6号四层。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起、天津青创共赢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现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故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应交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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