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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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872号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某;刘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872号原告:陈某,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刘某,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鑫辉书 记 员 袁月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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