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保臣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4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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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4992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保臣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保臣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499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保臣,男,47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保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25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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