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战锋与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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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665号案件名称
程战锋与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战锋;程战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程占锋,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莉,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执行程占锋与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程占锋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程占锋白灰款102661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76.5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案件执行费1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8167.47元,现已被本案冻结待扣划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有工商登记信息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大厦XX号楼XX室,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状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占锋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意规避执行,符合被执行人失信情节,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蔺 琼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刘 生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 腾 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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