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营口某某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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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400号案件名称
张某、营口某某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营口某某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400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被告:营口某某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营口某某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长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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