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亮、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7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735号案件名称
韩俊亮、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韩俊亮;刘素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735号原告:韩俊亮,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连合,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素新,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韩俊亮诉被告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俊亮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俊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俊亮撤回对被告刘素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俊亮负担。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