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民生物资购销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302强清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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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02强清10号案件名称
宿迁民生物资购销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宿迁民生物资购销有限公司清算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强清10号申请人:宿迁民生物资购销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罗桂芳。2021年9月9日,宿迁民生物资购销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确认宿迁民生物资购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宿迁民生物资购销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该公司主管机关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裁定受理对宿迁民生物资购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对该企业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组提交的强制清算报告,清算组履职过程中未接收到公司任何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在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就职工债权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存在职工债权;清算组经自行调查并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保全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后,清算组亦未能接管到任何资产。本院认为,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另外由于本案为无财产案件,依法不予收取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宿迁民生物资购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宿迁民生物资购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张前进审判员 苗其宝审判员 曹尧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悦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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