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舒梅、曾飘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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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1023号案件名称
曾舒梅、曾飘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曾舒梅;曾飘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曾舒梅,女,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曾飘洋,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舒梅与被执行人曾飘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被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曾舒梅撤回本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623执102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珀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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