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红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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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15号案件名称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红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红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15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1号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91801444A。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帧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红晴,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红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惠文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15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1号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91801444A。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帧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红晴,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红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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