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楠、刘宫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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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506号案件名称
刘亚楠、刘宫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亚楠;刘宫元;刘耿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506号原告:刘亚楠,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港市。被告:刘宫元,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被告:刘耿元,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原告刘亚楠与被告刘宫元、刘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照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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