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广斌、蒋伟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821执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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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229号案件名称
唐广斌、蒋伟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广斌;蒋伟;苏正茂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821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唐广斌,男,瑶族,居民,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蒋伟,男,汉族,居民,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资源县。被执行人:苏正茂,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唐广斌与被执行人蒋伟、苏正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0946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416元及执行费6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蒋伟、苏正茂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并扣划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55179.75元至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债务。被执行人履行的执行款55179.75元,扣除执行费664元后,剩余执行款54515.75元(含工程款50946元、一般利息2003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50元、受理费141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唐广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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