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亚冰、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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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387号案件名称
宁亚冰、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宁亚冰;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星海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387号原告:宁亚冰,女,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73号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7055453F。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经理。被告:大连星海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6-18号-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8065720P。法定代表人:张洪超,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红,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亚冰与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星海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子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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