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兰芝、刘朝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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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09号案件名称
廖兰芝、刘朝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廖兰芝;刘朝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09号原告廖兰芝,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廖兰芝之女),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朝霞,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兰芝与被告刘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兰芝于2021年9月6日以经庭前调解达成一致,被告已依约兑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朝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兰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兰芝撤回对被告刘朝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廖兰芝负担。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 媚代理书记员 曾 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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