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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兰芝、刘朝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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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09号
  • 案件名称

    廖兰芝、刘朝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廖兰芝;刘朝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09号原告廖兰芝,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廖兰芝之女),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朝霞,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兰芝与被告刘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兰芝于2021年9月6日以经庭前调解达成一致,被告已依约兑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朝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兰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兰芝撤回对被告刘朝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廖兰芝负担。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 媚代理书记员  曾 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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