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传芳、浏阳市速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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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546号案件名称
卜传芳、浏阳市速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卜传芳;浏阳市速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546号申请执行人卜传芳。被执行人浏阳市速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卜传芳申请执行浏阳市速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劳人仲字[2021]第19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速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615.51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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