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方元投资有限公司、金俊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35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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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3550号之三案件名称
河南正方元投资有限公司、金俊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南正方元投资有限公司;金俊枝;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35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正方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86号19层1901号。法定代表人:郑朝选,总经理。被执行人:金俊枝,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5号曼哈顿广场裙楼3层E3002号。关于河南正方元投资有限公司与金俊枝、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6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金俊枝、郑州阳光倍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2021年4月15日、9月2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处,成交价共计1912704元,本案共计执行到位663436.96元。4、2021年9月1日限制被执行人法人高消费。本院对申请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3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邢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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