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立明、熊明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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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24号案件名称
谭立明、熊明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谭立明;熊明元;周贤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124号谭立明、熊明元、周贤会:申请执行人谭立明与熊明元、周贤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熊明元、周贤会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熊明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43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熊明元所有的位于西乡县高川镇下高川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拍卖,拍卖变卖程序中无人应买,申请人同意将被执行人熊明元所有的位于西乡县高川镇下高川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价440190元,抵偿其300000元借款及迟延履行利息13912.5元,差额部分126277.5元抵偿(2015)西执字第00309号案件中熊明元应付谭立明的借款。谭立明交纳5936.73元,加上本院扣划熊明元4893.27元,收取案件受理费643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熊明元、周贤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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