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铁航锻造有限公司、何淼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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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658号案件名称
铁岭铁航锻造有限公司、何淼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铁岭铁航锻造有限公司;何淼;任德华;铁岭劲发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658号原告:铁岭铁航锻造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房身分场。法定代表人:冯丹,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淼。(身份未核对)被告:任德华。(身份未核对)被告:铁岭劲发运输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铁航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淼、任德华、铁岭劲发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铁航锻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铁航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员 王景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延茹书 记 员 吕爱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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