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伟霖、张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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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309号案件名称
侯伟霖、张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侯伟霖;张琪;张本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30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侯伟霖,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张琪,女,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张本君,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伟霖与被执行人张本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伟霖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以被申请人张琪系被执行人张本君女儿,张本君多年使用其女儿账户进行业务往来为由,申请追加张琪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本院于20180年4月16日作出(2017)辽0105民初9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本君返还申请执行人侯伟霖借款162,91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本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伟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张本君与被申请人张琪为父女关系。申请执行人侯伟霖与被执行人张本君在业务往来中有指令将款项汇入被申请人张琪账户的微信记录。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即应当限于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申请人侯伟霖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追加张琪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本院不能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侯伟霖要求追加张琪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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