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伟、杨绍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恢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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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恢3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义伟、杨绍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义伟;杨绍丹;任润华;杨元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恢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义伟,男,1967年0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杨绍丹,男,1984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任润华,女,1963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杨元勤,男,1963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义伟与被执行人杨绍丹、任润华、杨元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辽06执恢3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润华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军苑新村1#1号网点(不动产权证号2002118038)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润华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军苑新村1#1号网点(不动产权证号2002118038)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程继文执行员 李国祥执行员 张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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