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肖海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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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861号案件名称
新乡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肖海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肖海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海伦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向秋生。被执行人:肖海宾,男,1982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关于新乡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与肖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1)豫0721民初687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肖海宾于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新乡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货款2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因肖海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乡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目前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8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肖海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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