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景智、首炳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5民初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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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民初1028号案件名称
周景智、首炳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景智;首炳英;周启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5民初1028号原告:周景智,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首炳英,女,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辉,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住湖南省江永县,系周景智哥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启恒,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宇,系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周景智、首炳英与被告周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景智、首炳英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启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景智、首炳英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智、首炳英撤回对被告周启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景智、首炳英负担。审 判 员 雷 建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欧阳佚安书 记 员 彭 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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