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子阳、朱君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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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312号案件名称
吴子阳、朱君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子阳;朱君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吴子阳,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执行人:朱君来,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吴子阳与被执行人朱君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131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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