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新、都贵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9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917号案件名称
赵万新、都贵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万新;都贵福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917号原告:赵万新,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系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贵福,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赵万新诉被告都贵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万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莹,被告都贵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万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地补偿款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多年前因盖房需要占用了原告的宅地和园田,占用的土地1亩多,现在占用的土地被告一直在使用,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原告曾就此事向本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调查核实后对被告占用原告宅基地、园地盖房一事确认情况基本属实,后经村委会多次找到双方调解,双方就此事处理结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都贵福辩称,一、答辩人没有占用原告的宅地和园田建房,土地采用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归原告,原告应举出土地使用权证。答辩人建房是经有权部门规划,批准的,土地上建房,该房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二、集体土地不是谁圈地,使用就归谁所有,有永久地使用权。村委会、政府有权利划归申请使用人。答辩人无侵犯原告财产权益事实,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万新与被告都贵福同系英额门镇崔庄子村福民屯村民。原告赵万新的宅基地与被告都贵福的宅基地相邻。现原告以被告多年前因盖房需要占用原告的宅地、园田土地1亩,一直占用至今且未支付占用费为由诉至本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地补偿款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出示2020年4月23日,英额门镇人民政府《关于赵万新反映都贵福在其房宅地、园田地盖房屋问题的行政答复意见》。证明:英额门政府经过调查,确认都贵福占赵万新宅地、园田地一亩多的情况属实,20年间未给予任何补偿。被告质证,我俩之间的纠纷经过镇里调解过,我是占他的地了,但占的不多,镇里规划统一建房,在规划成房场的园子内建房,本人要建房本人优先,如不建房其他人可以建房,当时村里就用大广播这么宣传的。我的房子占地原来有一个老道,还有我的地,因我儿子说给他几个钱,就这么回事。2、出示2020年12月17日英额门镇崔庄子村委会及村民唐士江、周某、乔永顺、王强证明;2020年12月18日英额门镇崔庄子村委会及村民唐士江、周某、乔永顺、高金玉、张学文、张仁财6名村民证实案涉地、园地系原告从本村村民购买所得,且面积为一亩地,被被告占为已有。被告质证,王强的证实,原告的园子原来根本就没有一亩多,与事实不符,我的面积没有那么大。另一个证实也与事实不符,没有的事,我的房经过规划了,没有强占。3、出示案涉宅地、园地原貌及现状图片2张,证明被告占用案涉宅地、园地被被告占用并一直使用至今。这个房子是旧的,新房子在我的园子了。被告质证,没异议,这个是我的房子。4.证人周某证言:我知道原告买的赵忠万家的房子,被告在原告家园子盖房子了,钱也没给,占用多少不知道,原告的园子有一亩地。我和原被告告没有亲属关系。被告质证,原告的园子,他自已盖房子占了一部分,现在还剩一部分。我的房子按规划,房子的东头在老道上,在西头也就占了能有二分地,但是在建房的规划范围内。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盖房经过审批了,我是在1997年建的房。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先发生侵权行为,后在原告所有的园地上建房才有了这个房证,此房照并不能表明侵权行为不存在。2、出示时任书记唐士斌证实1份。原告质证:该证据上没有村委会盖章,为唐个人意见,不能代表村委会的意见,且按唐的说法,如本人不建房,其他人可以在原告所有的园地上盖房,并不表示侵权行为不存在。证人所说不成立。3、出示案涉房屋土地照片5张。证明我的房子是按规划批的。原告质证,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照片不能证明侵权行为不存在,从照片上可以看出被告所建房屋的位置及周围园地均系原告所有。4、出示赵万新承包土地使用台账一份,证明赵万新东侧有0.71亩,我建房之后还有很多剩余地,不可能占他一亩多地。原告质证,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台账没有村委会盖章,原告不承认其真实性,且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占用原告的园地。没有土地使用台账5、出示2021年5月18日英额门镇崔庄子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房子经过规划了,当时一起批了四户。原告质证,证实的内容对,其他三户建房都给钱了,就被告没给钱。庭审中,原告陈述英额门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答复意见,英额门政府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园地事实存在,村委会及多名村民也证明了此事,案涉的宅地和园地均系原告所有,被告侵权事实真实存在且持续至今,并且后续不能排除,20年间被告从未对原告进行任何方式的赔偿,按现在承包地一亩地每年要1000元,占用我23年了,从1997年开始,要求4万元。因此原告坚持诉求要求被告对侵占园地一事进行赔偿。被告陈述,我建房经过规划了,经过调解,给付原告点补偿,但是要求越来越多太多,不同意给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关于赵万新反映都贵福在其房宅地、园田地盖房屋问题的行政答复意见》,英额门镇崔庄子村委会及村民证明,证人周某证言,房屋所有权证,照片等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确认土地权属是证明本案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前提。庭审中,原、被告提交的多份证据充分证明,原告赵万新的宅基地多年来一直与被告都贵福的宅基地存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必须经人民政府先行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万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姚铭皓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文、舒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748号 下一篇 康太有、张江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26民初3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