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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舒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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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748号
  • 案件名称

    张文、舒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文;舒浪;盘州豪祥种植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74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舒浪,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岩上村12-16组。被执行人:盘州豪祥种植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岩上村12-1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E60RK9U。法定代表人:舒浪,系公司执行董事。张文申请执行舒浪、盘州豪祥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44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舒浪、盘州豪祥种植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浪、盘州豪祥种植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文工程款223000元,违约金13690元,案件受理费26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450元,以上合计2401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舒浪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舒浪于2021年9月14日给付申请人张文20000元(已给付),剩余款项于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完毕。若被执行人舒浪未按时给付,申请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并全部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瞿 浩审判员 杨世刚审判员 陈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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