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晔、王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3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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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31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晔、王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晔;王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晔,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王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晔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成偿还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成在财付通账户有存款672.91元,已划拨,坐落在延寿县玉河乡黄玉村面积85.5㎡房屋一处已查封,申请人暂不评估、拍卖该房屋,除此之外王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129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凯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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