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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8101民初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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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8101民初1269号
  • 案件名称

    姜某、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宝泉岭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姜某;王某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8101民初1269号原告:姜某,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个体户,住黑龙江省萝北县,现住黑龙江省。被告:王某,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告继承方某位于宝泉岭××××调查区地号××××房屋。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继承方某坐落于宝泉岭××××队房产证号为1××4的房屋。事实和理由:2015年方某入住原告经营的宝泉岭夕阳红老年公寓,原告对其照顾有加,方某父母过世,其没有配偶、子女,只有养子王某。2019年8月31日,原告与方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方某一日三餐、医疗及养老送终,方某去世后将其名下位于宝泉岭××××调查区地号××××房屋赠与原告。方某一直居住在原告处并得到悉心照顾,直至2021年7月22日去世,原告为方某办理了后事。被告王某未作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4组证据:1.方某的身份证、遗赠扶养协议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各1份、居民户口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2份。欲证明方某在生前与原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2.证人贺某、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欲证明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对死者方某生养死葬的义务。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1份、黑龙江省殡葬服务费票据原件1份。欲证明方某于2021年7月22日18时15分因病死亡,原告为其支付了火化费用700元。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1份、房产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加盖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宝泉岭分中心档案查询专用章)1份。欲证明原告与死者方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约定赠与原告的房屋为方某名下坐落于宝泉岭××××队房产证号为1××4的房屋。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佐证能够证实方某死亡,其在生前与原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方某入住姜某经营的宝泉岭夕阳红老年公寓。2019年8月31日,方某与姜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内容为:方某无儿无女,方某去世后愿意将其所有坐落于宝泉岭××××调查区地号××××的房屋赠与给姜某,姜某负责方某一日三餐、居住、医疗、送终的费用,方某每月工资不足部分由姜某负责,方某过世后丧葬事务由姜某负责,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贺某、徐某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下方签字。协议签订后,姜某一直负责方某的居住、一日三餐、医疗费用。2021年7月22日18时15分,方某因肺炎死亡,姜某为方某办理了后事,并支付火化等丧葬费用。另查明,王某是因其母亲黄某再婚与方某之间形成继子与继父关系,方某因其妻子黄某死亡到敬老院生活。方某赠与给姜某的房屋为方某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房产证号为1××4的房屋。本院认为,本案系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的纠纷,应定性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原告不是死者方某的继承人,方某在其生前与原告所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即成立生效。原告已按协议对方某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原告要求继承受遗赠的方某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房产证号为1××4的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方某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房产证号为1××4的房屋归原告姜某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郑立明人民陪审员  梁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繁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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