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金勇、济南利尔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04民初74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7495号
  • 案件名称

    董金勇、济南利尔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董金勇;济南利尔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04民初7495号原告:董金勇,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鹏方,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珊,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利尔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昱斐,经理。原告董金勇与被告济南利尔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金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鹏方、杨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尔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金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物业委托经营合同书》已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被告退还原告托管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新城领寓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2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交款之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截止到2021年6月25日的固定收益(自交款之日至2021年6月25日,以每日53.4元计算)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退还房屋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存的水费、电费共计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就原告购买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新城领寓房屋委托被告经营一事达成一致,双方签订《物业委托经营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固定收益1602元,水费、电费由被告承担。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8000元装修款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载有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双方签署合同附件,原告预存水费200元、电费300元,共计500元。原告当日通过向被告支付装修款尾款1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载有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原告为此共计支付装修款25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亦未按照合同第四条4.6款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固定收益,另经原告查询被告已被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且存在众多法律风险。基于被告上述违约行为及经营风险,已经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通知解除合同,被告于6月25日签收该解除通知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涉案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退还房屋,因其无需对涉案房屋继续进行装修,已收取的25000元装修款理应返还,并应支付合同期间内的固定收益及解除后房屋占有使用费。利尔雅公司未应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董金勇在购买新城领寓房产后,另作为甲方与利尔雅公司(乙方)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购买的新城领寓房屋自交接确认之日起,乙方有权开始托管运营。经营模式为保底分成模式,由乙方提供线上线下租赁服务及增值服务,托管经营期限为自托管物业交付手续之日起6年,起算日为托管物业交接书为准,第一年免付期3个月,免付期后甲乙双方按照50%比例进行经营收益,固定收益为总房款的百分之六,每月为1602元,固定收益为每三年递增百分之五。保底收益支付时间为下月的20日前。托管期间,托管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家私家电的正常损耗、老化、折旧等发生毁损的,不应归责于乙方,由甲方承担。双方另约定其他违约责任承担。合同签订后,董金勇缴纳了8000元装修定金。2020年底交房后,董金勇缴纳了剩余装修款共计25000元,并与利尔雅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签订了合同剩余附件,托管日自此开始计算。其中约定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按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本交接书中的《家私家电配置清单》内容及届时家私家电使用后的实际情况返还甲方,软装配置明细中列明了家具名称,其他数量、型号等均为空白。附件二中约定乙方承担水、电、暖气费、网费。房屋交付时,董金勇向管理物业预交了500元水电费。利尔雅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固定收益,2021年6月24日,董金勇向利尔雅公司邮寄送达解除通知书一份,6月25日显示已签收。通知书内容为要求解除双方委托经营合同,并退还委托经营房屋,返还装修款25000元并支付自签订合同之日到实际退还房屋之日的固定收益。案件采用集中审理方式进行,部分业主另收到利尔雅公司通知,利尔雅公司称因涉及新冠疫情,酒店运营出现困难,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要求对租金进行降低。2021年8月29日,部分业主及诉讼代理人到新城领寓拟收回委托物业,根据业主反馈,利尔雅公司经通知未到,且现场未有其工作人员,仅有第三方人员进行管理托管物业,董金勇房屋尚未收回,收到固定收益共计672.1元。另查明,利尔雅公司涉及多起民事诉讼及执行案件,尚未能履行。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就公寓进行委托经营,虽涉及房屋租赁情形,但双方之间更侧重于经营的委托关系,且合同名称亦指向委托关系,故案件性质定为委托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利尔雅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收益,并涉及大量诉讼未能履行,业主有权行使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董金勇于2021年6月25日向利尔雅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本院确认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解除后,涉及房屋返还及损失赔偿问题。托管物业问题,利尔雅公司在解除合同后,应当返还业主所托管的物业,故对董金勇要求退还委托物业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付固定收益问题。利尔雅公司占有使用房屋,合同解除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固定收益,合同解除后在占有房屋返还前也可参照该约定支付占有使用费用,故董金勇主张按照月固定收益除以30天后的日收益53.4元计算到交付房屋日期的收益,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董金勇主张3个月的免付期收益,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因疫情原因,利尔雅公司经营困难,结合济南市疫情形势,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一个月收益。关于董金勇主张的装修费用退还问题。装修费用为软装配置费,双方在明细中载明物品大多数为家居用品且每个房间的配置标准相同。业主之所以支付较高的软装配置费用,亦是希望以公司运营方式谋求利润,现合同解除后失去原有功效及价值,应当赔偿造成的损失。董金勇已主张期间托管收益,相当于利用期间软装物品的价值,参照合同履行时间期限,对装修费用扣除2000元后,其他予以返还。对于利息损失主张,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并非法定孳息,并考虑利尔雅公司运营亦受到疫情影响,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而关于屋内物品,利尔雅公司未到庭提出主张,双方又无法进行交接清点,故物品在清点交接后另行处理。关于董金勇预交的水电费500元,因系向第三方物业支付,虽由利尔雅公司承担委托期间水电支出,但现不能举证剩余水电费情况,无法计算具体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董金勇与济南利尔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二、济南利尔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金勇返还上述合同中托管的房屋,并支付董金勇房屋收益(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照日53.4元计算,扣减2274.1元);三、济南利尔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金勇装修费2.3万元;四、驳回董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元(已减半收取),由济南利尔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元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