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于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719执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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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719执79号案件名称
冯某某、于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冯某某;于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719执79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850326XXXX,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于某,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90812XXXX,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友好区某某社区职工,住伊春市友好区。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黑07民终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某应给付申请人冯某某赔偿款2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8.00元,执行费200.00元,合计2155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某自动履行21558.00元。本院认为,(2021)黑07民终255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执行部分所确定的内容已经送达完毕,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黑07民终255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执行部分所确定的内容已经送达完毕,本案予以结案。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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