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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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23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某某、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调兵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孟某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23号之一申请人:郭某某,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被申请人:孟某某,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某本院提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孟某某银行存款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孟某某(2112031967××××××××)银行是否有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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