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与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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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835号案件名称
徐颖与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颖;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35号原告:徐颖,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辽源市人,辽源市龙山区韦尔斯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经营人,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勇,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东丰县人,吉林省华凯重工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彪,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颖与被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颖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现原告徐颖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徐颖负担。 审判员 黄彦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战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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