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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颖与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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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835号
  • 案件名称

    徐颖与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徐颖;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35号原告:徐颖,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辽源市人,辽源市龙山区韦尔斯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经营人,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勇,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东丰县人,吉林省华凯重工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彪,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颖与被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颖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现原告徐颖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徐颖负担。        审判员    黄彦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战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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