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修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725民初66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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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5民初667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修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郓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修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5民初6677号之一申请人:张修强,男,汉族,2001年11月13日生,农民,住郓城县。被申请人:张修强,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生,居民,住郓城县。申请人张修强与被申请人张修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修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涉案车辆鲁A2××××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事故车辆鲁A2××××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在郓城县东城汽修厂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先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兆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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