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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腾腾、被执行人代海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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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54号
  • 案件名称

    代腾腾、被执行人代海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代腾腾;被执行人代海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代腾腾、被执行人代海涛:申请执行人代腾腾与被执行人代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0431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33400元、案件受理费56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劳务费33400元、并承担违约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违约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不再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劳务费33400元及案件受理费567元履行完毕,以上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费已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代海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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