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邹美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2执19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910号
  • 案件名称

    邹美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邹美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02执1910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邹美丽犯介绍卖淫罪罚金部分执行一案,应执行标的25000元,已执行25000元。至此,本案罚金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法律条文: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