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钟鑫、袁朝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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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90号案件名称
刘钟鑫、袁朝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钟鑫;袁朝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刘钟鑫,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袁朝辉,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刘钟鑫与被执行人袁朝辉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钟鑫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袁朝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8月27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袁朝辉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袁朝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刘钟鑫,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刘钟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2.26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旭星书 记 员 张 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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